2005年6月2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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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还是合伙赔偿大不一样
张阿久

  去年10月底,汪某与何某一起到属于汪某的承包山上砍树,两人到山上砍了一棵樟树。下午4时许,两人一起将树抬下山,何某在前,汪某在后,在抬树行走过程中,不慎樟树压在何某的胸腰部,导致何某受伤。汪某立即将何某送至医疗中心治疗,何某化去医药费17000余元。事情发生后,两人在村委会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协议中有一条载明:“雇工或拼股无证人,医药费各人负担50%”。何某在住院期间,汪某主动支付了医药费4000元。今年2月,何某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受雇于汪某,要求汪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21000元,撤销原订的调解协议。而汪某辩护说:双方不是雇佣关系,是合伙关系,砍下的树卖掉后各半分成。因此,按合伙的有关规定只能承担医药费的一半,赔偿协议也签订了,不能翻悔。在庭审中,无论汪某还是何某都拿不出确实的证据以证明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象山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何某的诉请。汪某赔偿何某扣除已付的4000元,再赔偿17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究竟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是个首要问题。何某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但汪某认为双方是合伙关系,双方对各自提出的主张均缺乏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从本案的整体情况分析来看,何某是和汪某一起共同在汪某的承包山上砍树,而树的所有权属汪某。何某除了砍树之外,双方之间并没有其他分工与合作。因此,汪某辩称砍下的树售出后与何某各半分成难以使人信服,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较符合常理。那么,何某在雇佣期间受伤,作为雇主的汪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双方在村委会调解下所签的协议,由于该处理协议中既然认为双方之间雇佣还是合伙状况不明,可是在责任分担上却倾向于以合伙关系对待。因此,该协议有不公的地方。对不公的协议予以撤销,于法有据。(张阿久)